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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47條

穩定幣條例 第47條

撤銷就第46(1)(b)條所述的人發出的通知

第47條

(1) 凡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46(2)條,就某持牌人的指明控權人持有的指明股份發出通知(限制通知),而該指明控權人屬第46(1)(b)條所述的人,則本條適用。 (2) 在限制通知發出後的14日內,該指明控權人可根據第39(2)條向金融管理專員提出申請(第39(2)條申請),猶如該申請是為該條的目的而提出一樣。 (3) 如有提出第39(2)條申請,則第39條適用於該申請,猶如該申請是根據第39(2)條提出一樣。 (4) 如在該指明控權人提出第39(2)條申請後,有以下情況,則該限制通知即告撤銷 —— (a) 金融管理專員在准發通知期內,根據第39(3)(a)條向該指明控權人發出通知; (b) 金融管理專員沒有在准發通知期內,根據第39(3)(b)條向該指明控權人發出通知;或 (c) 金融管理專員在准發通知期內,根據第39(3)(b)條向該指明控權人發出通知,但該指明控權人根據第140條,將金融管理專員發出有關通知的決定轉介穩定幣審裁處覆核,而穩定幣審裁處根據第142(1)(a)條推翻該決定。 (5) 如有限制通知根據第(4)款撤銷,金融管理專員須在撤銷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以下的人,發出關於該項撤銷的書面通知 —— (a) 有關指明股份所關乎的持牌人或其他法人團體;及 (b) 如該通知關乎該指明控權人的相聯者所持有的指明股份——該相聯者。 (6) 在本條中 —— 准發通知期 (permitted notice period)就發出第39(3)(a)或(b)條所指的通知而言,指金融管理專員可根據該條發出上述通知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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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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