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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限制通知發出後的14日內,該指明控權人可根據第39(2)條向金融管理專員提出申請(第39(2)條申請),猶如該申請是為該條的目的而提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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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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