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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5條

穩定幣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有限制通知根據第(4)款撤銷,金融管理專員須在撤銷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以下的人,發出關於該項撤銷的書面通知 —— (a) 有關指明股份所關乎的持牌人或其他法人團體;及 (b) 如該通知關乎該指明控權人的相聯者所持有的指明股份——該相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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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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