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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任何指明股份受制於第46(2)(c)條所述的限制,轉讓依憑該等股份而獲發其他股份的任何權利的協議即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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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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