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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有關指明控權人是第46(1)(b)條所述的指明控權人,則除非有以下情況,否則金融管理專員不得為施行第(1)款提出申請 —— (a) 該申請關乎受制於第46(2)條所述的限制的股份;及 (b) 根據第46(2)條獲發通知的人,沒有在該通知發出後的14日內,根據第39(2)條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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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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