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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6條

穩定幣條例 第6條

第6條

在不局限第(5)款的原則下,進一步命令可屬飭令有關股份的持有人須作出以下事情的命令 —— (a) 安排將該等股份,轉讓予該命令所指明的金融管理專員的代名人;及 (b) 安排在該命令所指明的限期內,將該等股份如此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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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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