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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5條

穩定幣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任何指明股份根據一項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出售,則除非原訟法庭另有指明,否則該項售賣的所得收益在減去該項售賣的開支後,須作為享有該等所得收益的實益權益的人的利益,繳存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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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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