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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53條

穩定幣條例 第53條

持牌人須有行政總裁及候補行政總裁

第53條

(1) 持牌人須為本條例的施行委任一人為該持牌人的行政總裁,以及委任不少於一人為該持牌人的候補行政總裁。 (2) 持牌人不得在沒有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54條給予的同意下,根據第(1)款委任某人。 (3) 如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總裁的職位出缺,持牌人須在該職位出缺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出申請,要求金融管理專員就委任某人填補該空缺給予第54條所指的同意,以及相應地填補該空缺。 (4) 獲委任為某持牌人的行政總裁的人如因患病、不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因由,而不能執行行政總裁的職能,該持牌人的候補行政總裁須署理該持牌人的行政總裁一職。 (5) 如因某人作為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總裁一職的委任根據第84(1)(a)條視為遭撤銷,而導致該職位出缺,則第(1)及(3)款並不適用。 (6) 第(2)款並不就以下情況而適用 —— (a) 某人根據第86(3)(a)條獲委任為持牌人的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總裁;或 (b) 某人在其作為持牌人的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總裁的先前任期屆滿後,隨即獲委任為上述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總裁。 (7) 任何持牌人在沒有金融管理專員同意下,委任某人為該持牌人的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總裁,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 (8) 任何持牌人違反第(3)款,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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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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