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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總裁的職位出缺,持牌人須在該職位出缺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出申請,要求金融管理專員就委任某人填補該空缺給予第54條所指的同意,以及相應地填補該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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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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