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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6條

穩定幣條例 第6條

第6條

第(2)款並不就以下情況而適用 —— (a) 某人根據第86(3)(a)條獲委任為持牌人的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總裁;或 (b) 某人在其作為持牌人的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總裁的先前任期屆滿後,隨即獲委任為上述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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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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