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總裁所須的同意
第54條
(1) 向金融管理專員提出,要求就委任某人(標的人士)為某持牌人的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總裁給予同意的申請,可由以下人士(同意申請人)提出 —— (a) 該持牌人;或 (b) 如該申請是在有關牌照批給之前提出的——該牌照的申請人。 (2) 金融管理專員在接獲第(1)款所指的申請後,可 —— (a) 藉書面通知,就委任標的人士為上述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總裁給予同意,而不論該同意是否受根據第55條附加的條件所規限;或 (b) 藉書面通知,拒絕就委任標的人士為上述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總裁給予同意。 (3) 然而,金融管理專員除非信納標的人士符合以下說明,否則不得根據第(2)(a)款給予同意 —— (a) 屬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及 (b) 是擔任上述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總裁的適當人選。 (4) 金融管理專員可藉書面通知,要求同意申請人及標的人士 —— (a) 將該通知所指明,金融管理專員認為對決定是否根據第(2)(a)款給予同意屬必要的任何資料或文件,提供予金融管理專員;及 (b) 在該通知指明的限期內,以該通知指明的方式,提供該資料或文件。 (5) 如有關資料或文件沒有提供,金融管理專員可 —— (a) 拒絕進一步處理有關申請;或 (b) 拒絕該申請。 (6) 根據第(2)(b)款發出的書面通知,須述明拒絕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