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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金融管理專員在接獲第(1)款所指的申請後,可 —— (a) 藉書面通知,就委任標的人士為上述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總裁給予同意,而不論該同意是否受根據第55條附加的條件所規限;或 (b) 藉書面通知,拒絕就委任標的人士為上述行政總裁或候補行政總裁給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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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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