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獲金融管理專員同意方可成為董事
第58條
(1) 任何人不得在沒有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59條給予的同意下,成為任何持牌人的董事。 (2) 任何人如在沒有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59條給予的同意下,成為某持牌人的董事,則不得以或繼續以該持牌人的董事的身分行事。 (3) 然而,如金融管理專員已根據第54條,就委任某人為某持牌人的行政總裁給予同意,而該人亦獲委任為上述行政總裁,則該人可在沒有金融管理專員的同意下 —— (a) 成為該持牌人的董事;及 (b) 以該持牌人的董事的身分行事。 (4) 任何人違反第(1)或(2)款,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