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成為董事所須的同意的條件
第60條
(1) 金融管理專員 —— (a) (凡某項同意是就某人(標的人士)而尋求的)可在根據第59(2)(a)條給予同意時,對該項同意附加金融管理專員認為適當的任何條件,以確保或進一步確保標的人士會繼續是擔任有關持牌人的董事的適當人選;及 (b) 可在給予上述同意後的任何時間 —— (i) 對該項同意附加金融管理專員認為適當的任何新條件,以確保或進一步確保標的人士會繼續是擔任上述董事的適當人選;或 (ii) 在金融管理專員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對根據第(i)節或(a)段附加的條件,包括根據本節修改的條件,作出修改。 (2) 金融管理專員在決定是否根據第(1)款附加或修改條件前 —— (a) 須向標的人士及有關同意的申請人(同意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述明 —— (i) 金融管理專員附加或修改條件的意向; (ii) 將會附加或修改的條件;及 (iii) 附加或修改該條件的理由; (b) 須在該通知中,述明標的人士可在該通知發出當日後的7日內,就為何附加或修改該條件的理由未獲確立,向金融管理專員作出書面陳述;及 (c) 須考慮為施行(b)段而作出的陳述。 (3) 金融管理專員如決定根據第(1)款附加或修改條件,須向標的人士及同意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述明 —— (a) 附加的條件,或經修改的條件; (b) 附加或修改該條件的理由;及 (c) 該附加的條件或經修改的條件將會於何日生效,或(如該附加的條件或經修改的條件將會於某事件發生時生效)此事實及該事件。 (4) 金融管理專員可取消根據第(1)款附加的條件,取消方式是向標的人士及同意申請人發出關於該項取消的書面通知。 (5) 凡根據某項同意,根據第(1)款附加的某條件須由標的人士或同意申請人遵從,則該標的人士或同意申請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遵從該條件。 (6) 任何標的人士或同意申請人違反第(5)款,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