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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4條

穩定幣條例 第4條

第4條

金融管理專員如決定根據第(1)款撤回某項同意,須向標的人士及有關持牌人發出書面通知,述明 —— (a) 撤回該項同意的決定; (b) 撤回該項同意的理由;及 (c) 該撤回將會於何日生效,或(如該撤回將會於某事件發生時生效)此事實及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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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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