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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6條

穩定幣條例 第6條

第6條

然而,如該人就有關指明事務的委任其後不再屬臨時性質,則第(2)及(4)款在自該委任不再屬臨時性質當日起計,就該人而適用,猶如該人在該日獲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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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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