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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向金融管理專員提出,要求就委任某人(標的人士)為某持牌人的穩定幣經理給予同意的申請,可由以下人士(同意申請人)提出 —— (a) 該持牌人;或 (b) 如該申請是在有關牌照批給之前提出的——該牌照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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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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