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金融管理專員 —— (a) (凡某項同意是就某人(標的人士)而尋求的)可在根據第67(2)(a)條給予同意時,對該項同意附加金融管理專員認為適當的任何條件,以確保或進一步確保標的人士會繼續是擔任有關持牌人的穩定幣經理的適當人選;及 (b) 可在給予上述同意後的任何時間 —— (i) 對該項同意附加金融管理專員認為適當的任何新條件,以確保或進一步確保標的人士會繼續是擔任上述穩定幣經理的適當人選;或 (ii) 在金融管理專員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對根據第(i)節或(a)段附加的條件,包括根據本節修改的條件,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