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金融管理專員如決定根據第(1)款附加或修改條件,須向標的人士及同意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述明 —— (a) 附加的條件,或經修改的條件; (b) 附加或修改該條件的理由;及 (c) 該附加的條件或經修改的條件將會於何日生效,或(如該附加的條件或經修改的條件將會於某事件發生時生效)此事實及該事件。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金融管理專員如決定根據第(1)款附加或修改條件,須向標的人士及同意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述明 —— (a) 附加的條件,或經修改的條件; (b) 附加或修改該條件的理由;及 (c) 該附加的條件或經修改的條件將會於何日生效,或(如該附加的條件或經修改的條件將會於某事件發生時生效)此事實及該事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