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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有同意根據第67(2)(a)條就某人而給予,而金融管理專員不再信納該人(標的人士) —— (a) 屬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或 (b) 是獲委任為有關持牌人的穩定幣經理的適當人選, 金融管理專員可撤回該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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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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