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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有就某人為第(1)款的目的而尋求同意,而金融管理專員拒絕給予同意,則須向該人發出書面通知,述明 —— (a) 該拒絕給予同意的決定;及 (b) 拒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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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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