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條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a) 該人是或曾是某持牌人(首名持牌人)的高級人員; (b) 該人是另一持牌人(第二持牌人)的僱員;及 (c) 該人知道或理應知道 —— (i) 該首名持牌人正在或已經清盤,或以其他方式解散;或 (ii) 該首名持牌人的牌照已遭撤銷。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本條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a) 該人是或曾是某持牌人(首名持牌人)的高級人員; (b) 該人是另一持牌人(第二持牌人)的僱員;及 (c) 該人知道或理應知道 —— (i) 該首名持牌人正在或已經清盤,或以其他方式解散;或 (ii) 該首名持牌人的牌照已遭撤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