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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6條

穩定幣條例 第6條

第6條

任何持牌人違反第(2)款或沒有遵從根據第(3)款施加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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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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