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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持牌人如重整其資本,須在其後於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藉由該持牌人的董事簽署的書面通知,將該項重整通知金融管理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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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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