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金融管理專員可藉書面通知,要求某持牌人的某控權人、行政總裁、董事或穩定幣經理 —— (a) 將該通知所指明,金融管理專員認為對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屬必要的任何資料或文件,提供予金融管理專員;及 (b) 在該通知指明的限期內,以該通知指明的方式,提供該資料或文件。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金融管理專員可藉書面通知,要求某持牌人的某控權人、行政總裁、董事或穩定幣經理 —— (a) 將該通知所指明,金融管理專員認為對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屬必要的任何資料或文件,提供予金融管理專員;及 (b) 在該通知指明的限期內,以該通知指明的方式,提供該資料或文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