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金融管理專員可藉書面通知,要求某持牌人立即採取金融管理專員認為屬必要,關乎該持牌人的事務、業務或財產的行動。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