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持牌人就其事務的管理尋求意見的權力
第79條
(1) 金融管理專員 —— (a) 可委任某人為某持牌人的顧問;及 (b) 可藉向該持牌人發出書面通知,指示該持牌人在該項指示有效期間,就管理該項指示所關乎該持牌人的事務、業務或財產,向該顧問尋求意見。 (2) 有關通知須述明 —— (a) 有關指示的條款;及 (b) 有關顧問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3) 金融管理專員須在有關指示的條款中,指明該項指示所關乎有關持牌人的事務、業務或財產。 (4) 凡金融管理專員向有關持牌人發出有關通知,有關指示即告生效。 (5) 如有原訟法庭作出將某持牌人清盤的命令正有效,金融管理專員不得根據第(1)(b)款,向該持牌人發出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