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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5條

穩定幣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有原訟法庭作出將某持牌人清盤的命令正有效,金融管理專員不得根據第(1)(b)款,向該持牌人發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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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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