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顧問或法定管理人的補充條文
第81條
(1) 金融管理專員可在根據第79(1)(a)或80(1)(a)條就某持牌人行使權力時,委任多於1人為該持牌人的顧問或法定管理人。 (2) 為免生疑問,顧問或法定管理人可屬 —— (a) 法人團體; (b) 合夥;或 (c)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第5A(3)條獲委任協助金融管理專員的人。 (3) 如多於1人根據第80(1)(a)條獲委任為某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金融管理專員須 —— (a) 藉書面通知(委任通知),指明根據本條例委予或授予法定管理人的職責及權力中,有何職責及權力 —— (i) 可由該等人士中任何一人,單獨就該持牌人而履行或行使; (ii) 可由該等人士中的哪些人士,共同就該持牌人而履行或行使;或 (iii) 可由每名該等人士,就該持牌人而履行或行使;及 (b) 將該委任通知,附於根據第80(1)(b)條發出的通知。 (4) 如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3)(a)款發出委任通知,則本條例中關乎根據本條例委予或授予某法定管理人的職責及權力的條文,須在顧及該通知而作所有必要變通下,予以解釋。 (5) 金融管理專員須將關於已根據第(3)(a)款發出委任通知一事的通知,藉以下方式公布 —— (a) 在憲報刊登;及 (b) 金融管理專員覺得對知會公眾該事屬合宜的任何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