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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多於1人根據第80(1)(a)條獲委任為某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金融管理專員須 —— (a) 藉書面通知(委任通知),指明根據本條例委予或授予法定管理人的職責及權力中,有何職責及權力 —— (i) 可由該等人士中任何一人,單獨就該持牌人而履行或行使; (ii) 可由該等人士中的哪些人士,共同就該持牌人而履行或行使;或 (iii) 可由每名該等人士,就該持牌人而履行或行使;及 (b) 將該委任通知,附於根據第80(1)(b)條發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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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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