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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4條

穩定幣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3)(a)款發出委任通知,則本條例中關乎根據本條例委予或授予某法定管理人的職責及權力的條文,須在顧及該通知而作所有必要變通下,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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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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