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金融管理專員覺得,某項根據第79或80條發出的指示不再需要繼續就某持牌人而有效,金融管理專員可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藉書面通知,撤銷該項指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