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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有關指示的條款根據第92條更改,則在第(1)款中,凡提述該等條款,須解釋為經根據該條更改的該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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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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