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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某項根據第80條發出的指示就某持牌人而生效 —— (a) 如某人作為該持牌人的行政總裁或董事的委任,在緊接該項指示生效前是有效的,該項委任即視為遭撤銷;及 (b) 據此,該人在該項指示有效期間,不得以上述行政總裁或董事的身分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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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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