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管理人的權力
第86條
(1) 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在其須遵循的主要目標的規限下 —— (a) 可作出對管理該持牌人的事務、業務或財產屬必要的任何事情;及 (b) 在不局限(a)段的原則下,可行使附表5指明的一項或多於一項權力。 (2) 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 —— (a) 可召開該持牌人的任何成員、董事或債權人的會議;及 (b) 在某人作為該持牌人的行政總裁或董事的委任根據第84(1)(a)條視為遭撤銷,或因為第84(2)條而沒有如此視為遭撤銷的情況下,可要求該人 —— (i) 將該法定管理人認為就根據本條例就該持牌人履行其職責或行使其權力屬必要,關乎該持牌人的事務、業務或財產的任何資料或文件,提供予該法定管理人;及 (ii) 在該通知指明的限期內,以該通知指明的方式,提供該資料或文件。 (3) 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在金融管理專員的批准下,可行使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權力 —— (a) 委任任何人(包括作為該持牌人的行政總裁或董事的委任根據第84(1)(a)條視為遭撤銷的人)為該持牌人的行政總裁或董事,不論是否為填補因為該條的實施而出現的空缺; (b) 在該持牌人的成員的會議上,動議 —— (i) 由該持牌人的一名成員和議的決議;或 (ii) 獲金融管理專員批准的決議; (c) 在該持牌人的董事的會議上,動議 —— (i) 由該持牌人的一名董事和議的決議;或 (ii) 獲金融管理專員批准的決議; (d) 撤銷根據(a)段作出的或第84(2)條所關乎的委任。 (4) 如在某項根據第80條發出的指示就某持牌人而有效的期間,某項獲授予權力可按對該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行使其權力造成干擾的方式而行使,則除非該法定管理人同意(一般地或在任何特定個案中給予),否則該項獲授予權力不得行使。 (5) 就第(4)款而言,獲授予權力是根據以下各項授予有關持牌人或有關持牌人的高級人員或成員的權力 —— (a) 本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或《公司條例》(第622章); (b) 該持牌人的組織章程細則;或 (c) 組成該持牌人的任何其他文書。 (6) 在某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須遵循的主要目標的規限下 —— (a) 該法定管理人如行使根據本條例授予該法定管理人的權力,即視為以該持牌人的代理人的身分行事;及 (b)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第9(4)及(5)條除外)適用於 —— (i) 以上述代理人的身分行事的法定管理人;及 (ii) 向以上述代理人的身分行事的法定管理人提供該條例所指的利益的任何人。 (7) 與某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真誠地並以良好代價交易的任何人,無須查究該法定管理人是否 —— (a) 在該法定管理人的權力範圍內行事;或 (b) 正遵循該法定管理人須遵循的主要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