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管理人轉授職責及權力
第88條
(1) 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可在金融管理專員的書面批准下,以書面方式,將根據本條例委予或授予該法定管理人的任何或所有職責及權力,按該法定管理人認為適合施加的條款及條件,轉授予任何人。 (2) 如有關法定管理人因為根據第81(3)條發出的通知,而不得或不可履行任何職責或行使任何權力,則第(1)款不適用於該等職責或權力。 (3) 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的獲轉授人 —— (a) 須履行獲轉授的職責,猶如該獲轉授人是該法定管理人一樣; (b) 可行使獲轉授的權力,猶如該獲轉授人是該法定管理人一樣;及 (c)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為按照有關轉授的條款及條件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