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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可在金融管理專員的書面批准下,以書面方式,將根據本條例委予或授予該法定管理人的任何或所有職責及權力,按該法定管理人認為適合施加的條款及條件,轉授予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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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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