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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穩定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有關法定管理人因為根據第81(3)條發出的通知,而不得或不可履行任何職責或行使任何權力,則第(1)款不適用於該等職責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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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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