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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穩定幣條例 第3條

第3條

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的獲轉授人 —— (a) 須履行獲轉授的職責,猶如該獲轉授人是該法定管理人一樣; (b) 可行使獲轉授的權力,猶如該獲轉授人是該法定管理人一樣;及 (c)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推定為按照有關轉授的條款及條件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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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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