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某項根據第80條發出的指示就某持牌人而有效的期間,原訟法庭可應以下申請,批准或拒絕批准第(2)款所指明的決議 —— (a) 該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提出的申請; (b) 該持牌人不少於100名成員提出的申請;或 (c) 持有該持牌人已發行股份不少於10%的該持牌人的成員提出的申請。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在某項根據第80條發出的指示就某持牌人而有效的期間,原訟法庭可應以下申請,批准或拒絕批准第(2)款所指明的決議 —— (a) 該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提出的申請; (b) 該持牌人不少於100名成員提出的申請;或 (c) 持有該持牌人已發行股份不少於10%的該持牌人的成員提出的申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