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穩定幣條例 第4條

穩定幣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原訟法庭根據第(1)款批准某決議,該決議即視為在給予批准時通過並生效,或在原訟法庭指明的較後時間通過並生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