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在某項根據第80條發出的指示就某持牌人而有效的期間,該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提出申請,而原訟法庭覺得有以下情況,則原訟法庭可應有關申請,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第(2)款所指明的命令 —— (a) 任何人即將作出的作為,可能對該法定管理人就該持牌人的事務、業務或財產履行其職責或行使其權力,造成不利影響,或與該法定管理人如此行事有衝突;或 (b) 任何人正作出或已作出的作為,對該法定管理人就該持牌人的事務、業務或財產履行其職責或行使其權力,造成不利影響,或與該法定管理人如此行事有衝突。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如在某項根據第80條發出的指示就某持牌人而有效的期間,該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提出申請,而原訟法庭覺得有以下情況,則原訟法庭可應有關申請,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第(2)款所指明的命令 —— (a) 任何人即將作出的作為,可能對該法定管理人就該持牌人的事務、業務或財產履行其職責或行使其權力,造成不利影響,或與該法定管理人如此行事有衝突;或 (b) 任何人正作出或已作出的作為,對該法定管理人就該持牌人的事務、業務或財產履行其職責或行使其權力,造成不利影響,或與該法定管理人如此行事有衝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