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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7條

穩定幣條例 第7條

第7條

原訟法庭在根據第(1)或(6)款作出命令前,須在按理能夠令本身信納該命令不會不公平地影響任何人的範圍內,令本身信納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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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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