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指示
第92條
(1) 在某項根據第80條發出的指示就某持牌人而有效的期間,金融管理專員可藉書面通知,就以下其中一項或兩項事宜更改該指示 —— (a) 須由該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管理的該持牌人的事務、業務或財產; (b) 該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須遵循的主要目標。 (2) 有關通知須 —— (a) 述明有關更改;及 (b) 向有關持牌人及有關法定管理人發出。 (3) 除非有關通知另有指明,否則在該通知根據第(2)(b)款向有關持牌人發出時,有關更改即告生效。 (4) 在更改作出前基於某項指示而作出的任何事情,不會僅因該項更改而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