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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94條

穩定幣條例 第94條

顧問或法定管理人辭職

第94條

(1) 持牌人的顧問或法定管理人可藉向金融管理專員發出書面通知而辭職。 (2) 第(1)款所指的辭職,在獲金融管理專員接受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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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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