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或法定管理人可聘用協助人員
第96條
(1) 持牌人的顧問或法定管理人可聘用其認為適當的人,以協助就該持牌人的事務、業務或財產,履行該顧問或法定管理人的職責,或行使該顧問或法定管理人的權力。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根據該款可聘用的人,包括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第5A(3)條獲委任以協助金融管理專員的人。 (3) 第(1)款所指的權力,只可 —— (a) 在金融管理專員的書面批准下行使;及 (b) 按照金融管理專員在該項批准中指明的條件行使。
穩定幣條例 第96條
顧問或法定管理人可聘用協助人員
(1) 持牌人的顧問或法定管理人可聘用其認為適當的人,以協助就該持牌人的事務、業務或財產,履行該顧問或法定管理人的職責,或行使該顧問或法定管理人的權力。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根據該款可聘用的人,包括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第5A(3)條獲委任以協助金融管理專員的人。 (3) 第(1)款所指的權力,只可 —— (a) 在金融管理專員的書面批准下行使;及 (b) 按照金融管理專員在該項批准中指明的條件行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