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持牌人的顧問或法定管理人可聘用其認為適當的人,以協助就該持牌人的事務、業務或財產,履行該顧問或法定管理人的職責,或行使該顧問或法定管理人的權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