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金融管理專員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可釐定持牌人須向以下的人支付的酬金或開支 ——
(a) 該持牌人的顧問,或該顧問根據第96條聘用的人;或
(b) 該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或該法定管理人根據該條聘用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