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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金融管理專員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可釐定持牌人須向以下的人支付的酬金或開支 —— (a) 該持牌人的顧問,或該顧問根據第96條聘用的人;或 (b) 該持牌人的法定管理人,或該法定管理人根據該條聘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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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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