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如標的人士令金融管理專員信納,刊登關於第(7)(a)、(b)、(c)或(d)款所述的任何事宜的公告,會在不合理的程度上影響該標的人士的商業利益,金融管理專員可刊登以下項目,以代替刊登該事宜 —— (a) 不刊登該事宜的理由的簡述;及 (b) 關於該事宜的、而金融管理專員認為不會在不合理的程度上影響該標的人士的商業利益的適當資料。
穩定幣條例 第8條
如標的人士令金融管理專員信納,刊登關於第(7)(a)、(b)、(c)或(d)款所述的任何事宜的公告,會在不合理的程度上影響該標的人士的商業利益,金融管理專員可刊登以下項目,以代替刊登該事宜 —— (a) 不刊登該事宜的理由的簡述;及 (b) 關於該事宜的、而金融管理專員認為不會在不合理的程度上影響該標的人士的商業利益的適當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