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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穩定幣條例 第1條

第1條

金融管理專員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為施行本條例而指定某實體 —— (a) 前提是 —— (i) 該實體在香港以外經營發行指明穩定幣的業務;及 (ii) 第8條並不禁止該實體經營該業務;或 (b) 前提是該實體(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穩定幣支付系統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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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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